进一步强化普法的实效性
2022-03-10 14:25:00  来源:《中国司法》

实效是任何计划、规划、方案,在实践中得以落实的现实目标。强化实效性就是强化目标性、目的性,是用目标检测成效的重要方式。2021年,“八五”普法正式启动。回顾过往,展望未来,在新时期,我们不能不深切感受到进一步强化实效性,应是普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普法工作必须强化实效性

普法工作必须强化实效性是由普法的目的追求决定的。1985年,司法部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五”普法规划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从此,全国“一五”普法拉开了帷幕。全国人大的决议中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这一法律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实效性是其最基本的属性。“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其重要的目标。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二五”普法规划,从此每五年一次的普法规划得以延续和发展,形成了惯例。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与以往的规划相比较,该规划更加突出地强调了普法的实效性。它的第六个部分是“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对其作出了具体部署。内容包括,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总之,就是要突出普法的实效,见成果,出成绩,以实际效果作为普法工作的评价标准。

普法工作必须强化实效性是由普法的历史发展决定的。到现在,普法工作已经推进了三十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于普法意义的认识,早已深入人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何以取得更大实效,必然成为新的迫切要求。强化实效观念、提高实效水平,是普法工作推进到现在的新要求。面对新的法治发展进程,面对新的社会实际,我们必须强化普法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必须身体力行、脚踏实地地推进普法工作,由此,也就必然会给我们提出如何评价普法实效、如何提高普法实效的问题。

普法工作必须强化实效性是由法治的发展进程决定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与法治发展目标。其中提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从我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普法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并非已经完成了任务,而是任务越来越艰巨。必须承担更大责任,担负更大使命,我们更需要与时俱进地从普法的角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事业,普法的实效性问题被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二、何以强化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强化普法主体的针对性。不同的社会活动主体,有着不同的法律需求。根据不同主体的需求开展普法工作,是强化普法实效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都有着自己在法律知识上的需求,如果我们能针对不同主体,开展不同内容的普法宣传,就能够取得更好的实效。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如青少年、成年人、老年人,有必要根据相应年龄阶段的不同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对于不同职业、行业、部门的公民,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与其工作包括业务相关的普法工作;对于不同法律角色,诸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亲友,也可以开展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普及工作。对于不同方面的违法者,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开展相应的普法工作。

二是强化普法内容的及时性。一般来说,人们对于颁布很久的法律知道的较多,对于这些法律的兴趣,也会相对较低。与之相反,人们对于刚刚颁布或者新近修改的法律知之甚少,但具有更大的兴趣。对于新的法律法规和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如果趁其“新”及时开展普法工作,必然会更多地得到社会公众的欢迎、提高他们的兴趣,相应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利颁布,对于《民法典》的宣传成为重点。《民法典》内容重要、体系庞大、适用广泛、影响深远,我们必须切实有效地推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也应当通过关于《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进而推动整个普法工作的发展。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强化法治社会建设,强调全社会的依法治理,因此,围绕一些社会立法进行重点宣传就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们加大了企业合规性建设,加强依规治企包括依法治企的普法工作就变得更为亟需。我们在2021年公布的“八五”普法规划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后,我们要切实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具体要求,将其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普法方式的普遍性。普法工作是群众性的工作,注重其普遍性是其群众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普法就要公开地甚至大张旗鼓地进行。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工作。既有的普法工作中,我们成功地运用了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传播工具,取得了极好的效果。这些方式,我们必须继续使用和更好地使用。在当前,由于互联网的大量运用,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已经成为极为重要的选项。一个时期以来,自媒体、短视频成为新型的媒体样态,如何通过自媒体、短视频开展普法工作就必然成为我们新的选项。我们只有不断采用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方式推进普法工作,普法才能始终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普法工作才能取得更多更好的实效。

三、强化普法工作实效性的相关要求

强化普法工作实效性必须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强化监督,有力推进。

首先,我们要在普法工作上深化认识,转变观念。深化认识是转变观念的基础,转变观念是深化认识的成效。深化认识、转变观念是新时代推进普法工作的思想基础。我们不能再停留在以前个别单位或者组织仅仅把普法当作任务的层面上。如果我们还停留在这个简单的任务观上,就会敷衍塞责,以完成任务了事,认为能在年终总结上写上一些内容就万事大吉。做得比较好的,可能就是请专家做一场法治讲座,就像作秀;做得不好的,更是连法治讲座都不搞,美其名曰“自学”,实际上是“不学”,放任自流。开展普法工作不仅仅是完成任务,更需要取得实效。为此,我们必须树立务求实效的普法观。真正在普法上用心用力,切实采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普法工作抓起来。

其次,我们要在普法工作上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在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的前提下,我们要想方设法,把普法工作开展起来。在普法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创造了相当多的成功经验。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经验就是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在“八五”普法开展中,我们可以更普遍地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乃至在工作单位开设法律顾问室。在各个单位和组织的重大决策中,征询律师和法律专家意见,甚至依法依规邀请法律顾问出席相应的会议,出具研究报告,以至于为本单位干部群众购买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也可以抓住一些相关的时间节点,适时开展普法工作。在新法问世时,立即开展新法普法工作;在重大时间节点开展相应的法律活动。每年抓住国家宪法日的节点,开展宪法宣讲活动,也可以继续和尝试在各单位内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演讲比赛、开展法律咨询等。抓住人大换届选举节点,强化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的学习。一旦本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苗头、现象、案件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警示教育活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最后,我们要在普法上完善强化监督,有力推进。一般地说,监督总是促进工作的重要推手,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量,有时甚至起着关键而重要的作用。在普法工作中,监督也同样是必要的、重要的。要对普法工作设置监督程序、开展监督活动。把监督寓于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之中。在普法工作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检查、评估中,要改进检查、评估方式。要把普法与法治建设的实效作为重要的检验与评价标准,力戒形式主义。对于普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要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政治与纪律责任。要确保普法工作上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使“八五”普法得到更加有力有效的推进。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