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程某于某地(异地)宣布拘留,并于24小时内在当地看守所内进行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将程某押解至管辖地后,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对程某进行讯问,后将程某送至看守所羁押,未超过到达本地后24小时,但超过宣布拘留后的24小时。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规定羁押后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的立法初衷,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发生。公安机关若在刑拘期内,从异地羁押转交本地看守所羁押前,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效果等同于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讯问。正确做法应该是先将嫌疑人交付本地看守所羁押,随后再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该是指如果有特殊情况,送往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此限;如无特殊情况(如指认现场、协助抓获同案犯、辨认同案犯等),必须即时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不是说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以后,只要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就可以任意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此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本案应当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程某曾在异地看守所羁押;二是押解回管辖地后,没有特殊情况,应当将程某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不是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讯问室对其进行讯问。
茆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