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索要代养孙子女费用的性质认定
2022-06-24 10:0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高某乙、丁某某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与高某乙父亲高某甲夫妻共同生活,2002年2月生一子高某丙。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某乙、丁某某外出打工,高某丙在家生活、上学,由高某甲夫妻代为照顾。后高某乙、丁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高某丙随高某乙生活,丁某某不承担高某丙的抚养费用。2021年7月,高某乙父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高某乙、丁某某返还其抚养高某丙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案由应如何确定?祖父母向子女追索代养孙子女的费用,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一,关于祖父母起诉子女索要抚养费纠纷的案由如何确定。各地司法实践中不乏此类纠纷案件,但案由却并不统一,有抚养费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案由的确定应当从祖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抚养费纠纷系基于抚养法律关系产生,但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定抚养关系,故案由定为抚养费纠纷不当。无因管理是指在无法定义务亦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而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一般是与子女口头约定的,在此情况下亦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是指他人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利并致自己损害,祖父母、外祖父母代子女照顾孙子女是出于亲情而自愿实施的一种家庭互助行为,亦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是受子女委托而代为照顾孙子女,故双方之间实际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更为适宜。至于双方之间系有偿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应根据双方约定来判定。

第二,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子女的行为性质认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并不直接负有抚养义务。但从我国国情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我国传统习俗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子女往往是基于家庭亲情和伦理关系而自愿实施的无偿帮助行为,相应地,子女在老人的生活、经济等方面亦会尽反哺之孝,该习俗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美德的体现,也与我国倡导家庭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顺应。本案中,高某甲与高某乙、丁某某系经协商约定由高某甲夫妻代为照顾高某丙,高某丙因此与高某甲共同生活多年。至于双方有无约定报酬或支付抚养费用,高某乙、丁某某称双方未作此约定,高某甲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高某乙、丁某某需返还其照顾高某丙所支出的费用,且在高某甲照顾高某丙多年过程中,高某乙、丁某某并未定期向高某甲支付抚养费用,高某甲亦从未向高某乙、丁某某索要相关费用,直至高某乙、丁某某离婚后才提起本案诉讼,其真实意图显然是针对丁某某主张债权。结合我国传统习俗,能够推定高某甲当初系自愿无偿照顾高某丙的意思,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无偿委托合同关系,高某甲现向高某乙、丁某某主张返还代养高某丙的费用,既无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作者:岳玥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