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医保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2022-07-01 11:2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甲在路上捡到他人医保卡,此医保卡未设密码,某甲便用此医保卡去药店买药,药店没有核实该医保卡是否为本人使用,划卡数额3000多元,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医保卡已经加载了存储、取款、转账等金融功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故刷卡消费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第二种观点认为,刷卡消费行为是通过欺骗药店等具体刷卡操作人员,从而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故应认定为诈骗;

第三种观点认为,刷卡消费行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手段秘密窃取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笔者认为此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医保卡作为可以在药店直接使用的货币媒介,在特定环境下具有与现金等同的作用,医保卡在医药费用结算时等同于使用现金。医保卡属于个体所有,具有排他性,卡内资金也具有明显的个人所有属性。在医保卡使用的范畴内,持有他人的医保卡,就相当于持有他人的现金。大多数地区在药店使用医保卡并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刷卡买药只认卡不认人,药店从业人员并不是基于被骗而给付物品。

行为人在拾得他人的医保卡之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刷卡消费,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诈骗是由于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而实现非法占有,而拾得医保卡的前提下,医保卡所有人、药店工作人员都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对医保卡内财物进行处分,不符合诈骗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冒用他人医保卡后,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并未遭受损失,实际受损失的是医保卡的所有人,侵犯的是医保卡所有人的财产权益。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拾得他人医保卡并冒用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中“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以盗窃罪论较为妥当。

作者:徐萌 汤伟伟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