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中社会评价降低的认定
2022-07-29 10: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地区疫情严重之时,王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称小区超市老板张某因疫情被隔离,小区业主发现张某仍在超市正常经营便向张某询问,张某得知后认为王某的造谣行为对其日常生活及超市经营造成影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造谣他人因疫情被隔离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一种意见认为,造谣被隔离不属于贬损性语言,并不会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某在小区业主群的造谣行为给张某带来了不利影响,尤其是在疫情严重的时候,会导致张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权。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通常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认定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该行为有特定指向且需为第三人所知悉。通说认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准,即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要后果。就侮辱行为而言,其结果可能是使第三人对受害人无能、窝囊等不利的看法和评价;就诽谤行为而言,第三人可能由于错信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产生不信任、轻视甚至厌恶等不利看法,进而在行为上冷落、孤立受害人,或不愿发生正常往来,或不进行可能的合作,或不提供可能的便利与机会等。

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要采用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但因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一种观念、认识,非有形之物,故而在举证及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认定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即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笔者以为这种方法在审理相关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如本案中造谣他人因疫情被隔离,虽不属于对被侵权人人格的贬损,但第三人在轻信后会有不信任之感,尤其是在行为上不愿与其发生正常往来,这也是一种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王某所实施的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可以认定导致张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权。

作者:贾惠惠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