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的 司法救济
2022-08-05 09:5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置业公司于2011年1由周某、肖某、某开发公司发起成立,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周某、肖某、某开发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免去王某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委派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期三年,期满经委派可连任。同月,工商局准予置业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张某。

张某在置业公司工作期间,置业公司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养老统筹费;张某2015年6月从置业公司离职时,亦未办理相关手续。因张某多次要求置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置业公司一直不办理,张某诉至法院。

【评析】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自然人成为法定代表人后,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其行使的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及其责任由自己承担。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法人章程、造成他人损害的,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理论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往往需要为公司承担相当的风险。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包括民事责任法律风险、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实践中承担较多的主要是民事责任法律风险。比如,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等。现实中,有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规避此风险,让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关系的其他人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从置业公司离职后,实际上已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置业公司应及时作出决议并申请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是置业公司内部事务,但张某多次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置业公司一直拖延不办。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张某司法救济途径,故法院对张某要求置业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予以支持。

作者:陈志立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