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2023-03-24 17: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12月30日,某环保公司的环卫工贺某在驾驶环卫车倒车时将行人陈某撞伤,经交警认定,贺某倒车时疏于观察系事故发生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伤后送医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环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某环保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陈某支付赔偿款共计181797.42元。某环保公司认为贺某应承担上述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追偿损失。

【评析】

贺某承担责任应以其对陈某的人身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交警认定贺某倒车时疏于观察系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故可排除故意可能,仅对贺某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贺某在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民法上的过失本质上是行为人对于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通常确立三种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判断贺某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其实是认定贺某是否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若贺某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

第二,贺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追偿权纠纷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实务中,对员工重大过失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以认定重大过失重要判断依据;违背公司规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是否尽到行业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是否违背一般人的正当注意义务等。笔者认为,当前社会,驾驶车辆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生活技能,在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系基本常识,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身说明其行为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应认定贺某存在重大过失。退一步讲,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是交通事故应承担的最大责任比例,若在这种情形下都难以构成重大过失,那么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中任何情形都无法构成重大过失,单位均无法向员工追偿,显然与追偿权的立法理念相违背。

第三,重大过失应承担何种比例责任。在工作人员故意的情形,用人单位享有全部追偿权,应属无异议。但在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鉴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由单位享有,故单位应承担必要的经营风险,单位向员工追偿时,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追偿比例,兼顾职工生存利益与单位合法权益,不宜过于加重员工赔偿责任,应以部分追偿为原则。笔者认为,对于追偿比例,在双方不存在内部追偿协议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以不超过赔偿总额20%为宜。若双方存在追偿协议,应着重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存在不当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合法有效的追偿协议可以作为确定追偿比例的依据。

责任自负原则是侵权法基本原则,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时是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的风险,单位对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违背风险控制理论,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亦能有效地促使单位的工作人员谨慎行为。

作者:张凌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