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找人顶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023-09-14 10: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某国道路口,撞到前方同向而行的严某,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电话联系高某,告知自己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某赶至现场提出“顶包”的想法。在民警进行事故调查时,高某自称系驾车司机,徐某在现场保持沉默,后离开现场。后来民警经侦查发现高某替徐某“顶包”的事实。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在案发现场保持沉默,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实施了救助行为,且其在公安机关到场前未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交通肇事后虽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其通知高某时自称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高某赶至现场表示要“顶包”时也未反对,且在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时默认高某的“顶包”行为。徐某在交警到场处警前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其本质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打电话给高某,高某到场后向公安机关表示是自己驾车,徐某现场未表示反对。此后公安机关调查事故责任时,徐某保持沉默。直至“顶包”案发才承认交通肇事的事实,其客观行为反映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此外,还应当对“逃跑”进行目的性解释。在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不能机械地认为“逃跑”必须在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应当包含积极或消极的逃跑行为。徐某虽未在公安机关处警前离开现场,但其在交警调查事故责任时隐瞒自己系肇事驾驶员的事实,干扰正常执法,该行为系“消极逃跑”,致使公安机关作出错误判断,允许徐某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作者:单地灵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