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私自“抓赌捡财”如何定性
2024-08-28 11: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派出所辅警小王等3人在值班时,接到举报称辖区有人在赌博。随后,小王等在未向值班领导和民警汇报的情况下,驾私家车来到赌博地点,见房内有赌博活动,小王当即高喊:“在干什么?”房内参赌人员闻声望去,见3人身着制服、携带警用设备,吓得纷纷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现金掉在地上也无人敢捡。小王等3人将参赌人员驱离现场后,将地上的1万余元现金捡起并私分。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王等3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但因未达到追诉标准,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王等3人私自以“抓赌”为名,从赌博现场获取财物并私分,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小王等3名辅警身着制服,手握警用强光手电筒出现在赌博地点,其主观上均能认识到参赌人员会以为是“警察抓赌”。其虽未明说是“警察抓赌”,但在现场持警用设备追赶堵截逃跑的参赌人员,足以使现场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即认为是警察在抓赌。即使有参赌人员发现是辅警而不是民警,也会认为小王等3人是代表派出所来“抓赌”的,不会怀疑其为个人行为。因此,小王等3人属于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

其次,虽然3名辅警在现场获取的钱财并非他人基于被骗交付给犯罪嫌疑人,而是现场参赌人员明确知道其钱财掉落在地,但基于“警察抓赌”的错误认识而不敢捡拾,因此3名辅警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

现场的资金系参赌人员的赌资,3名辅警将该赌资占为己有的行为与“没收赌资”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3名辅警的行为本质属于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并拿走赌资的招摇撞骗行为,因此均构成招摇撞骗罪。最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小王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柏天文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