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5-01-06 10: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周某、康某夫妇以做生意、买房子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冯某、王某、陈某等多人借款共113万余元,为取得信任,二被告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提供假的房产证、地皮租赁合约等抵押给借款人,将拿到的借款部分用于生意,部分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和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并失去联系。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被告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而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间借贷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借贷式诈骗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应如何区分?一是行为人的意图。诈骗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正常借贷人往往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归还;二是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使被害人误认为其有归还能力;三是行为人对借款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而正常借贷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能力,或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借款的归还。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借款前已长期负债,但因急需资金,便隐瞒自身资金状况严重恶化的真实情况,虚构了生意周转、买房等借款用途,通过提供虚假房产证、虚假地皮租赁合同作为抵押等手段使被害人基于相信其可以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将钱款借于二人。且将所借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债务等非营利用途,后又采取提供虚假房产证抵押、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拖延、逃避被害人催要钱款。二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闫真 冀荟竹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