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于2006年12月参与被告某医药公司筹建工作,后一直在该公司上班,并将其执业药师证注册至某医药公司,2021年1月办理退休。2021年1月,双方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后双方又于2022年1月签订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期间的退休返聘协议。后某医药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营业至2022年10月不再经营,李某实际工作至2022年10月,某医药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发放李某报酬至2022年11月。此后的工资某医药公司因经营困难未按约定发放。李某称因某医药公司未能将其执业药师证解除注册关系,导致其无法前往其他公司工作,市场上像其资历的执业药师工资均在1.5万元,现主张5000元/月的工资损失。
【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将其执业药师证注册至某医药公司,某医药公司实际经营至2022年10月,在某医药公司经营困难期间原被告双方协商按照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至2022年11月,此后,某医药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法为李某提供工作岗位,亦不发放劳务报酬,已构成了违约,某医药公司应支付因其违约导致李某无法工作造成的工资损失,最终法院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截至2023年4月期间的损失为2.5万元(5000元/月×5个月)。
因李某工作的特殊性,其持有的执业药师证作为其入职其他医药单位的门槛,某医药公司在无法正常经营且已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双方的注册关系,履行后合同义务,还李某择业自由身,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2023年5月起,某医药公司在李某离职后因自身原因不同意与李某就执业药师证解除注册关系,未履行后合同义务,协助李某解除双方的注册关系,影响了李某再次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机会,结合李某的工作性质,实质上造成了李某劳务报酬损失,李某主张按照5000元/月计算,故法院酌定按5000元/月的标准对李某主张的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劳务报酬损失予以支持,数额为6万元(5000元/月×12个月)。最终法院判决某医药公司支付李某工资损失共计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