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4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刘某甲、刘某乙和秦某,出资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新鲜蔬菜零售、食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等。2023年3月3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告赵某持续向某公司供应蔬菜,货款共计23万余元,赵某多次要求支付货款,某公司均未支付。2023年4月6日,某公司向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公司,申请注销公司的方式为简易注销。因某公司已注销,赵某遂起诉要求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和秦某三名股东承担付款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赵某与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赵某已向某公司供应蔬菜,某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货款23万余元。因某公司作为债务人已于2023年4月28日注销,其作为债务主体已不存在。刘某甲、刘某乙和秦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三人在未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即对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且刘某甲、刘某乙和秦某在申请注销登记时承诺该公司无债务,否则由此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三人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是指出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清算程序比较繁琐和程式化,耗时费力,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对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公司可以采取简易注销方式注销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即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债务的公司才可适用简易注销,且需要履行登记公告的前置程序。同时,为防止假借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新公司法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若股东作出虚假承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本案的刘某甲、刘某乙和秦某在注销公司时,明知某公司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故法院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和秦某向赵某支付货款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