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在邻居樊某家门口拾得樊某的医保卡,遂心生贪念,先后15次在多家医保定点药房,持樊某的医保卡购买药品,共计5800余元。后樊某发现自己的医保卡被他人冒用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
【评析】
对孙某捡拾他人医保卡后进行消费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捡拾樊某医保卡后,冒用樊某医保卡进行消费,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孙某应以诈骗罪论处。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首先,现代医保卡即使具备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金融功能,也不能等同于信用卡。因为实际上医保卡中的金融账户和社保账户是分立的。持卡人到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是直接从社保账户中的个人账户中支出钱款的,虽代理划拨单位是银行,但最终的发行主体是社会保障部门。信用卡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包括正常的金融秩序,在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并未侵害金融秩序,因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有失偏颇。
其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有权的处分行为,盗窃罪并不存在有权的处分行为,而诈骗罪则是由于对财产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在本案中,医保定点药店的工作人员具有为持卡人配售药品并对社保卡进行扣款的法定权限,孙某使用樊某医保卡购药的行为,使药店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对医保卡进行扣款,使樊某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