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驾车碰撞同向前方徐某驾驶车辆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徐某持有网约车驾驶证且为车辆所有人,平常一人驾驶案涉车辆从事道路营运工作,所驾车辆为出租客运车辆,徐某为车辆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徐某受伤住院治疗,误工7日,徐某驾驶的车辆进厂维修12日。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及误工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主张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和网约车停运损失是否可以同时获得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和车辆停运损失可以同时获赔。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无法从事原有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营运损失是指由于车辆这一生产工具损坏致使无法投入经营产生的损失。二者一个赔付的是人的损失,一个赔付的是生产工具损失,理应同时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和车辆停运损失不应同时获赔。网约车司机作为出租客运业务从业人员,其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驾驶营运车辆所得的营运收入,其主张的营运损失与误工损失本质上具有重合性,不宜重复受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本案情境中,徐某系一人驾驶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出租运输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误工,误工期间本就无法正常驾驶其所有的网约车,其相应损失在误工费项下已获赔付,如再行支持其车辆停运损失则有重复赔偿之嫌,不当增加侵权人的负担。在该部分的赔偿数额上,笔者认为,应当在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竞合时对损失数额进行比较,支持数额较高的那一个损失,以弥合被侵权人因此带来的损失。综上,法院认定徐某驾驶的营运车辆存在停运损失,应由王某进行赔偿,徐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已计入停运损失之内,不应重复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