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大特征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套路多样,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致使集资信息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加速了集资规模的快速扩张。
利诱性:
承诺支付集资参与人显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或者返利,实践中一般会承诺保本付息,高利引诱。
社会性:
这是非吸区别于民间借贷的重要特征。非吸行为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民间借贷仅向亲属或单位内部吸收资金。
二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01
炒黄金、地方交易所为噱头
案例:嫌疑人通过招揽客户炒黄金期货,在其设立的网络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非法黄金期货交易,在全国发展公司代理和个人代理6000多个,非法交易额达8000多亿元,非法获利近10亿元。
目前,合法的黄金交易所只有两家,分别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上述两家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并不直接接受投资者个人开立黄金投资账户。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02
投资服务型非法集资
案例:冯某某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某影视公司的“股权基金”,冯某某等人以影视公司正在筹备拍摄电视剧、公司上市等内容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4000余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最终冯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决。
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犯罪嫌疑人以获得高额收益为由进行非法集资,更容易获取投资人信任,造成投资人巨大财产损失。
03
房产类非法集资
案例:嫌疑人成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某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公众资金上亿余元。
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对这9种情形要高度警惕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货、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来源:山东经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