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2020-10-14 10:1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生动的案例,彰显了司法公正高效。

确定刑量刑建议明确预期

【办案过程】邱某某盗窃电动车被人赃俱获。2019年10月6日,邱某某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检察官认为本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公安机关督促邱某某退赔,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10月10日,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向邱某某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后,邱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检察机关依法对邱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综合审查评估,拟定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10月1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师工作站,搭建速裁案件“一站式”刑拘直判办理平台。派驻检察室提前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情况,与公安机关一道及时对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刑案件开展甄别筛查、繁简分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推行刑拘直判,最大程度简化文书制作、案件流转、强制措施转换等程序环节,实现简单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在刑拘7日内完成。

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明确被告人对判罚的预期,促使其更好认罪认罚,避免判后反悔上诉等现象。同时,加强量刑建议说理,详细阐释量刑建议的依据、确定过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以及法官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

被抓后迅速获得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肖某某酒后驾车被福建莆田警方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4.77 mg/100ml。2019年11月12日13时,肖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立案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亦如实供述,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办理机制。

当日15时,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当日17时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次日10时,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肖某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秀屿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出台《关于使用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为联接点,挂牌设置派驻检察室、速裁办公室,建立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平均用时仅42小时,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同时,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24小时内获得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速裁案件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适用速裁程序兑现从宽政策

【办案过程】魏某某利用负责上海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供应商潘某某,采用少发货、收全款(俗称“送空单”)的方式,侵吞公司货款13万余元。后两人将上述赃款予以平分。

因涉嫌诈骗罪,魏某某于2018年3月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提请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浦东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经补充侦查,2019年2月,警方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2019年3月20日,警方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2019年3月29日,检察院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魏某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从宽,检察官要全面深入审查案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漏罪漏犯的,依法追捕、追诉。

注重追赃挽损,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督促两被告人退赃退赔,弥补了被害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同时适用速裁程序,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兼顾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的平衡。

认罪认罚也适用于犯罪单位

【办案过程】黄某某系四川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

2019年7月,成都警方对该印务公司立案侦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拟定量刑建议,并就量刑建议的内容、依据等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详细说明,听取意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面临的困难,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提出希望降低被告人的主刑刑期和罚金数额的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对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一样应当平等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主动听取被告方意见,充分开展量刑协商,并通过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从快从简从宽处理案件,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