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司法局出台《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是明确简易案件类型。对主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列为简易类案件,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警告、罚款数额较小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等。
二是规定简易案件办理时限和程序。简易类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可以酌情简化,主要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复议审查结果等。
三是明确重大复杂案件类型。对主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争议较大的案件,列为重大复杂类案件,主要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行政复议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涉外因素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对行政机关后续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处理结果对政府公信力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等。
四是规定重大复杂类案件应办理程序。对重大复杂类案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现场勘查、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审理,必要时可召开行政复议案审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重大复杂类案件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