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辅助性作用。
一是规范录用条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统一录用和管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意见还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四个方面的条件以及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四种情形。
二是明确适用岗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方可持证上岗。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证件,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
三是明晰职责权限。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巡查检查、现场疏导、教育引导、普法宣传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等。
四是规定权利义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听从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执法活动,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依法享有获得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等权利。
五是加强教育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思想道德、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以及继续使用、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岗位调整的依据。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苏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