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司法局深入贯彻新时代立法工作要求,注重通过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在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方面实现有效突破,助力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法治合力。先后制定2部生态环保领域规章,废止1部生态环保领域规章,审查修改10余件生态环保领域法规规章草案。
一是整体布局,完善地方立法体系。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徐州市司法局坚持立改废并举,认真开展立法调研、风险评估、立法协商、专家论证等工作,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先后制定《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废止《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审查修改《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草案,生态领域“四梁八柱”立法体系架构基本完善,对社会面形成有效覆盖,为市域生态环境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遵循。其中,《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为我国第一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是江苏省首个生态环保领域地方协同立法项目。
二是创新合作,探索协同立法模式。围绕接壤区域治理难题,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探索,针对骆马湖管理事项多、层级多,特别是“三无”船舶、圈圩养殖、围湖造地、非法捕捞、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难度大等问题,严格执行论证、协调、审查等制度,积极推进《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审查修改,及时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展意见征集工作。在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以及责任主体基础上,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生态环境局多次会同宿迁市兄弟单位联合开展实地考察、集中修改,针对不同污染来源,规定防治措施;根据水生态情况,规定修复措施;从饮用水安全、水环境监测、环境准入等方面规定具体监管措施。形成主要制度一致、措施高度协同的双文本,为探索从法治层面协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做法。
三是精准发力,突出特色立法优势。强化“小切口”立法,坚持“少而精”“小快灵”的立法思路和模式,大力推进《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审查修改,会同起草部门多次沟通协商、多方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在体例结构上,坚持形式服从内容,不追求华丽布局和宏大体例,更加突出立法实效,法规不分章节,减少条数、缩小篇幅,真正体现“小规制承载大内容”;在文本内容上,坚持用“干货内容”,压缩“报告语言”,做到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有几条立几条,几条管用制定几条。化繁为简,将《条例》从最初起草稿8个章节61条,精简调整至29条,优化《条例》中关于建筑垃圾分类的相关内容,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与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等方面做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达到精细化、务实管用的地方立法效果。
(徐州市法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