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商家为卖消毒水,造谣疫情反被拘
2020-02-13 10:40: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1月28日上午10时许,清江浦区某母婴店业主丁某为提高其出售的消毒水销量,在某微信群内散布“这次过年从武汉回淮安的有5万多人,大家防护一定要做好”“据听说,武汉感染及疑似冠状病毒携带者超10万人……每天还不停地有人逃出城”等谣言,并在结尾增加“做好自身防护!!大家提高警惕!!消毒水不强求!大家自愿”等信息,引起当地群众恐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经警方调查核实,丁某为增加其消毒水的销量而故意散播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清江浦公安分局依法对丁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新型冠状肺炎肆虐整个中国,正当全体中国人众志成城,万众一心防控疫情的时候,丁某为推销产品或者博取关注编造疫情谣言。疫情面前,这些谣言对于打击军心、混淆真相有着极大的威胁,是另一种类型的“病毒”。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丁某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应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种情形,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疫情牵动人心,形势复杂严峻,更应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辨别能力,相信科学的力量,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理性应对的社会氛围,就是对疫情防控的最大支持。因此,我们应当做到:

1、不造谣。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做中国好网民。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上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格要求自己,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不发表不当言论,不编造虚假信息。

2、不信谣。提高自身鉴别能力,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仔细观察细节纰漏、信息来源,查阅官方权威发布的信息,相信政府和有关权威机构,仔细鉴别各类小道消息。

3、不传谣。从权威的官方平台获取真实信息,不去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要以提醒他人的心态转发网上未经核实的消息。对他人发布的不实信息应给予提醒,对恶意散布的谣言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做好身边人表率,对他人偏信谣言进行提醒。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