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购毒品邮寄途中被查获的情况如何定性
2020-05-06 14:1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A地的甲系吸毒人员委托其朋友乙(同为吸毒人员)帮自己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并给了乙5000元人民币。乙通过网络找到了B地的卖家丙,商定以5000元价格购买15克冰毒,卖家包邮,在提供了甲的姓名电话地址并给丙汇了5000元钱后,丙通过物流发货。在包裹到达甲所在地物流收发点时,因该收发点工作人员私拆客户包裹发现该其中的冰毒报警,警方顺藤摸瓜将甲、乙抓获,因为证据不足,尚未确定卖家丙的身份信息。

【评析】对于托购者甲、代购者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

一是代购者乙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托购者甲以共犯论处。

二是代购者乙受甲委托,为其联系贩毒者并帮助支付毒资联系发货,与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不考虑其他证据因素,甲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购买毒品用于吸食,乙就是代购毒品,如果该笔毒品顺利送达至甲,则甲、乙毫无疑问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根据毒品数量为15克冰毒,其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因为毒品在物流运输中被查获,就以运输毒品罪对其定罪的话,量刑幅度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两罪量刑幅度来看以运输毒品罪似乎处罚过重,有违刑法谦抑性。假设该笔交易中,丙不是选择的邮寄方式送达毒品,而是利用一名不知情的长途货运司机在正常跑货途中将毒品包裹顺路带去甲所在的A地,并与乙约定在何时何地接收货物,该毒品在收费站被查获,对本案性质其实并无影响。对甲来说,他的目的就是通过购买从而持有毒品,至于是卖家通过何种方式让他达到持有的状态,对他来说并无区别,只是手段不同。在上述假设中,以运输毒品罪定性甲、乙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实际。因此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有走私、贩卖或者继续往其他地方运输的意图,仅有客观存在运输毒品行为,按照疑罪从轻原则,也应按非法持有毒品定罪更合适。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