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拍卖房产构成何罪?
2020-07-09 10:1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某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56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等,犯罪嫌疑人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未履行法律文书,法院查封犯罪嫌疑人王某名下的房产一幢,之后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发布拍卖公告,委托网络平台对查封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其后,该房产被第三人以400万价格竞得。法院张贴公告,责令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限期内搬出房子。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损坏、拆除已拍卖的房产内的门、吊顶等方式,对抗法院的执行。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其次,该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执行裁定已经生效。最后,涉案房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处于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正常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2018)》第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对审理或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何明胜 吴青颖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