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2020-08-19 11:03: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倪某与股东周某伙同该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洪某等人处置,导致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26船共计2.009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万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调查与处理】

经鉴定,该垃圾清运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上述垃圾被抛江或填埋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政府、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均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相关垃圾。

【法律分析】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等人参与、实施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高达数万吨,造成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产生的费用以千万元计,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倪某等10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倪某以不应认定其为主犯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顺利实施的具体体现。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是长江经济带工作的重要领域,是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是高质量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法院审理中注重全面追责、严厉打击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倾倒处置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严查中间人、带路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本案犯罪行为涉及江苏、浙江等多地,为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有效沟通和协助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了交换起诉书、核对卷宗、旁听庭审、重要证据采纳及事实认定交换意见等工作,对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同一性,推动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金连涛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