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准备刀具能否认定防卫?
2020-08-31 10: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某物流公司老板黄某某在公司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遂指使外甥陈某某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头部头皮血肿、右侧鼻骨骨折。揪打过程中,张某某从口袋内拿出水果刀挥舞,致陈某某右手背受伤。张某某拿刀时不慎将口袋内手机掉落在地,黄某某捡拾手机后砸向张某某,张某某遂持水果刀对黄某某捅刺数刀,致黄某某小肠全层破裂、左侧股骨上段骨折,腹部、臀部、左股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得知公司同事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抓捕。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张某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黄某某因言语冲突指使陈某某拦截张某某并共同实施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某某的反击实质上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张某某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陈某某拦住后也没有立即反抗,而是将水果刀藏于身上用于防卫,直至遭到对方砸手机才将水果刀拿出使用。张某某虽然积极准备刀具,但整个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主动斗殴的故意。若双方都在非法侵害对方的主观意图支配下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由于互殴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则不存在防卫。因此,张某某事先准备刀具的行为不能排除防卫性质的认定。

再次,张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从防卫措施来看,两名被害人赤手空拳殴打张某某,而张某某手持水果刀捅刺对方,双方所持器械杀伤力明显不对等。从防卫后果来看,两名被害人殴打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头部、鼻部受伤构成轻微伤,而张某某多次、连续地使用水果刀捅刺黄某某肚子、屁股、腿部等身体多处部位,导致黄某某小肠全层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左侧股骨上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腹部、臀部、左股多处瘢痕构成轻伤二级,实际已造成两处轻伤、一处重伤的重大损害后果。

刘岑岑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