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一方应否赔偿机动车一方车损
2020-09-15 12:5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20年1月24日16时20分许,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向后方倒车与原告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4500元,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原告车损4500元的30%即1350元。

【评析】关于本案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不应支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未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对机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对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方作出规定,但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非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人损(受伤)加以区分,在非机动车方存在人损的情形下,对机动车方的车损不应赔偿,在非机动车方不存在人损的情形下,如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车损应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非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常甚于机动车方,机动车方往往仅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可能导致非机动车方获得的人损抵不上机动车方的车损,法律为保护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方,而予以上述规定。本案中非机动车方并未产生人损,故应承担机动车的车损。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损害必有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保护非机动车方的人损优于保护机动车方的车损,而当非机动车方不存在人损时,该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存在,则应适用一般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的车损属于财产损失,机动车方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后,保险公司根据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责任对其车损进行理赔,如其不能要求非机动车方赔偿车损,则只能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

第二,破除“谁弱谁有理”乱象。一直以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不管机动车有没有过错,非机动车总归是“弱势群体”,这一观念很多人持有。实践中对非机动车的“照顾倾斜”也一直存在。近年来随着非机动车数量的剧增,由于其“不守规矩”导致的交通事故逐年攀升,许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恃无恐,就是吃准了交警的判罚习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判决在非机动车方不存在人损的情形下,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赔偿机动车方的车损,有助于破除“谁弱谁有理”的乱象,有助于规则意识的重建。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