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2020-09-24 10:0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张某某因感情问题与其丈夫王某甲发生矛盾,趁其夜间熟睡之际,用开水将王某甲烫伤,并致睡在同一张床上的女儿王某乙被烫伤。经鉴定,王某甲构成轻伤,王某乙构成重伤。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李某某的一个伤害行为分别造成王某甲轻伤和王某乙重伤的伤害后果。从主观方面来分析,李某某明知开水会烫伤王某甲的后果仍积极追求之,对烫伤王某甲出于直接故意;对于烫伤王某乙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李某某基于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观心态,造成王某甲轻伤、王某乙重伤,但由于其仅实施一个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一行为只能定一罪,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予以解决。

其次,就本案而言,无论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名中的一个,从实际的刑期来说,可能并无差别。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统一罪名的适用,维护司法权威。以法定刑的高低来解决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简单明了,有一定之规可循,能够保证相同的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罪名来处理;而仅仅通过比较主观罪过大小或者模糊地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不同的办案人员就有不同的理解,很难做到相同情况定相同的罪名。如果依照法定刑的高低,所有的办案人员都会选择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可能有的会定故意伤害罪,有的会定过失致人重伤罪,从而造成相同情况下不同罪名情况的发生,因而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的观点并不可取。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