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涉外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损失承担
2020-11-17 15: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9年,王某与甲劳务公司签订《赴韩技能实习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王某向劳务公司交纳了考试定金、培训费2000元,出国服务费30000元,共计32000元。劳务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王某不愿出国,起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返还其相关费用32000元。法院审理后根据不可抗力原则判决劳务公司返还王某费用22000元。

【评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该答复将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一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次,对于境外务工人员的合同履行问题,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需要考虑涉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所指合同为务工人员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合同,则适用中国法律。本案中,甲劳务公司是境内劳务公司,且双方在境内签订的合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第三,对于涉疫情合同,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应当正确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把握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疫情对王某出境务工造成影响,应可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出境务工人员无法按合同原约定时间出国务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过错,但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务工人员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可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由于本案中王某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对此无约定,且双方均无过错,考虑到劳务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考试,且为其办出国手续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法院酌情判决劳务公司返还王某22000元是正确的。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