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羁押期限超过刑期,缓刑如何执行
2021-01-05 16:2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逮捕,2019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实际羁押期限为四个月。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缓刑该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判处实刑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孙某某已经服刑四个月,故不再执行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执行缓刑六个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刑罚裁量。《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并未把“审前羁押期限”作为量刑依据。其次,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同时适用缓刑的,不宜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用审前羁押期限折抵缓刑期限。缓刑是对犯罪人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制度。最后,这个考验期限不是刑罚执行期限,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无论判决确定前是否羁押、羁押多长时间,都要执行缓刑,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应当继续执行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