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谢某祥居住于某村某组西首第一家,谢某忠居住于该组东首第一家,双方间隔五户人家。谢某祥经营煤炭生意,近年将经营场所迁至其家门口场地上。谢某祥进货车辆需经由谢某忠家门口的石子路方可到达自家门口的卸货场地。后因进货车辆无法于谢某忠家门口拐弯,双方发生纠纷。谢某忠将谢某祥推倒在地,谢某祥报警。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谢某祥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由谢某祥自行负担;谢某忠将门前的菜地留出一部分空地,确保谢某祥运输煤块的50吨自卸王通行无碍。其后,谢某忠家为晾晒粮食将家门口菜地铺设为水泥场,水泥场前预留了4米宽路面。后因谢某祥进货的50吨货车行至谢某忠家门口时无法拐弯。双方就通行问题协商无果,故而成讼。
【评析】审理中对于涉案纠纷究竟系属相邻通行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产生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双方系相邻关系,且谢某祥进货必须经由谢某忠家门口,双方因通行所引发之纠纷应为相邻通行纠纷。
另一种意见认为,相邻纠纷系基于所有权而生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所涵盖的仅为正常的通行需要,而涉案协议所约定的通行条件具有特殊性,已超出正常通行的范畴,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地役权纠纷。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权源不同
相邻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只要当事人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无须当事人另行约定。而地役权一般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取得。
本案中,谢某祥与谢某忠系同村同组居民,双方房屋及土地毗邻,基于正常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需要,谢某忠有义务为谢某祥提供基本的通行条件,无须双方就通行进行约定。正是因为如此,谢某祥未在家中经营煤炭生意前,双方并未对通行问题进行约定。后双方之所以达成相关通行协议,系谢某祥基于经营煤炭生意的特殊需要而对通行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涉案协议符合地役权系基于约定产生的特征。
二、权能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解决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需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通过契约于他人不动产上增加额外负担。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权的不足,以满足需求方的特殊需要。
农民宅基地上的住所主要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现谢某祥利用其房前场地从事商业性经营,已属非正常的农业生产范畴。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谢某忠家门前已经预留出一定宽度的路面,足以保障该组居民基于生活及农业生产的通行。这从谢某祥未在家经营煤炭生意前双方未因通行产生纠纷,以及其他村民未因通行与谢某忠家产生纠纷之事实中可以得到印证。谢某祥所要求之通行条件系基于其经营煤炭生意而提出之特殊要求,已超出相邻通行之范畴,非相邻权纠纷所能涵盖。
三、有无对价不同
相邻权系法定权利,相邻权人无须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支付对价。地役权系约定权利,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本案中,谢某忠之所以同意谢某祥进货的五十吨自卸王通行,系因谢某祥向其承诺放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谢某祥放弃人身损害赔偿权利即为双方之间通行协议的对价,故涉案协议系有对价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