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
2021-06-16 16: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3年,某村委会与汤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委会将3.2亩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汤某用于建造生产用厂房。汤某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了钢构厂房并从事五金配件加工业务。2016年,汤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陈某租赁汤某上述土地及生产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后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汤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厂房及土地。

【评析】

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对建筑物的合法性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但汤某享有占有利益,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涉案厂房的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未取得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亦无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因而涉案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但是,在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处理之前,汤某作为涉案厂房的建造者,基于建设行为的违法性,汤某虽然不能取得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汤某基于对涉案建筑物的出资建造,拥有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亦形成了原始占有的事实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汤某要求返还建筑物,是基于合同无效如不返还建筑物将造成建筑物的占有受到侵害产生的争议请求,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范畴。故汤某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厂房。

作者:叶晓红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