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分
2021-10-13 14: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周某在2020年6月刑满释放后,因婚姻家庭问题与其前妻李某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周某欲取李某女儿头发进行亲子鉴定,撬窗进入其前妻李某与现任男友王某居住的别墅。周某从别墅一楼厨房拿走两把菜刀,在行至二楼时被王某发现,王某持电警棍对周某进行电击,周某持菜刀对王某的头面部、肩颈处等部位进行砍击后逃离现场。王某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经鉴定,王某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创口遗留愈合瘢痕累计长度200cm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评析】

笔者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周某持菜刀对王某的要害部位进行多次砍击后逃离现场,王某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

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在于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的意图为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的意图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罪过,但要综合案件起因、作案工具、击打部位及强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等综合分析。

第一,从案件起因来看,周某因怀疑其与前妻李某所育子女非其亲生及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其前妻及其男友心怀不满,并多次扬言要杀了李某,认为王某是骗李某钱财的小白脸。周某案发前频繁到李某住处滋事,案发当日离开朋友家时也对其借款、车辆等事宜进行了安排。第二,从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来看,作案工具是周某从一楼厨房取得的两把菜刀,杀伤力较大、足以致命。第三,从打击的部位及强度来看,周某对被害人王某的头面部、肩颈处等要害部位砍击二十余刀,颈部创口深入颈椎、体表创口累计长度200cm以上。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受伤极重,经抢救近50小时才侥幸脱离生命危险。第四,从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是否施救来看,被害人王某被砍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周某仍持刀砍其头面部及肩颈处,犯罪行为毫无节制。周某事后逃离现场并无任何施救行为。综上,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多次砍击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周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未遂。

作者:姚辉 陈瑶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