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能否通过诉讼撤销
2022-05-06 16: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苏某和李某系公司同事关系,因食堂伙食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后警察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双方在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当晚,苏某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掌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苏某认为其与李某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其对伤情不明确的情况下达成,现因伤产生的损失较大,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另一打架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则与前案截然相反。2018年7月22日,沈某与张某因停车问题产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当日沈某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出具诊断与建议:左手拇指掌骨骨折。随后双方在某街道调解委员会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沈某反悔,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析】

上述两案均系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一方要求撤销并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的差异在于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在签署协议前是否对自身伤情有确定的认识。调解协议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都应积极履行。第二个案件中,沈某得知自己的诊断结果为“骨折”的情形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而第一个案件中,苏某在受伤后即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李某签署调解协议书,未接受治疗,对其伤情并不知晓,后经诊断为掌骨骨折,治疗及误工产生较大损失,其主张《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公平并要求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类似打架纠纷时,建议先告知双方先行在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在双方对自身伤情和后果明确的情形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避免调解协议存在一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胡健志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