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没结成,彩礼退不退?
2022-05-06 16: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恋爱并同居,后王某怀孕。双方订婚,沈某在订婚典礼上现场给付王某订婚礼金10万元及价值14万元的订婚首饰若干。后沈某与王某举办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结束恋爱同居关系,同年,沈某诉诸法院,请求王某退还订婚礼金10万元及价值14万元的订婚首饰。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订婚礼金及订婚首饰不属于彩礼,不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订婚礼金及订婚首饰属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订婚礼金及订婚首饰属于彩礼,应当部分返还。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双方依照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并在订婚仪式上设置了“过彩礼”这一环节,沈某当场交付给王某礼金和首饰,在订婚仪式后沈某与王某也如约举行了结婚仪式。即虽未最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沈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王某交付了10万元礼金和价值14万元的首饰。该笔礼金应当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沈某与王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仪式,但并未登记结婚,应当返还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一年以上,且王某在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给王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事实,对于王某主张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应当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资料并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部分返还沈某礼金及首饰款。

故笔者认为,沈某给付王某的订婚礼金及订婚首饰属于彩礼,应酌情考虑由王某部分返还沈某礼金及首饰款。

彭慧娟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