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2022-05-13 17: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胡某与王某(已判刑)纠集韦某至某洗浴中心后,安排韦某和被害人邓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陈某、胡某与王某对邓某谎称韦某系不满14周岁,要求被害人拿钱解决,“骗”得邓某给付人民币3.6万元。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各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使用的是欺骗手段还是恐吓、要挟手段?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该案中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原因如下: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诈骗罪实质上以骗为特征,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实质上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可能含有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被害人出于无奈,迫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勒索型诈骗罪与诈取型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行为人既实施了欺骗行为,又具有胁迫性质,定性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什么心理处分财产。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恐惧心理小,主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系勒索型诈骗罪;被害人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系诈取型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两罪间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为骗取被害人的财产,先安排韦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利用这一事实,虚构韦某未满14周岁,要求被害人支付钱款。被害人主观上陷入认识误区——自己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同时也害怕韦某报警,一旦报警,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也产生了恐惧心理,基于上述认识错误和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认定构成诈骗罪。

刘鹃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