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2022-05-13 17: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21年11月5日甲基层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减),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前罪判决,系2020年6月12日被乙基层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

【评析】

关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再判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能否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这一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历史沿革中,发生了变化,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理由如下:

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现行刑法对79年刑法已作出修正,立法层面填补了法律漏洞。

现行《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现漏罪并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后,对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对于“已经经过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属于“已经执行的刑期”问题,现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知,缓刑考验期满,法律效果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已经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并不属于“已经执行的刑期”。

孙启 聂瑜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