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
2022-09-20 14: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杨某在与现役军人牛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事朱某产生感情,并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朱某在明知杨某丈夫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长期与杨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时常为杨某提供生活帮助。二人多次在牛某家中发生性关系,长期在公园幽会,相约一起外出游玩,并共同居住。2017年9月,杨某产下一女。2018年,朱某与杨某得知该女婴系二人所生,为掩盖此事,二人商定双方各自离婚后一起生活。后杨某因上述原因有意冷落牛某,致夫妻关系恶化,于2019年9月登记离婚。

【评析】

对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破坏军婚罪,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与杨某长期通奸行为并非同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同居的实质内容,并造成生育一女的严重后果,损害了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构成破坏军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破坏军婚罪的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军人婚姻关系这一特殊客体,“兵为民之卫,民无兵不固”,为消除军人戍守在外的后顾之忧,国家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确保军人婚姻的持久稳定,保障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关于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应结合形式和实质,在遵循刑法形式解释的同时,更应遵循对本罪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强调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的否定评价。本案中,朱某与杨某系同事关系,在日常相处过程中产生感情,朱某在明知杨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多次与杨某在牛某家中发生性关系,长期在公园幽会,相约一起外出游玩并共同居住,双方在长期通奸期间“共同生活”,建立起精神上相互扶持、经济上相互帮衬的关系,已经具备了同居的实质内容,而且造成生育一女的严重后果。朱某在得知双方共同孕育子女后,极力掩盖此不正当男女关系,唆使女方与军人离婚,以便与其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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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