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站点转让致骑手流失的责任认定
2024-03-14 10: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均为第三人某网络外卖平台旗下配站点经营者。2021年6月,原、被告在第三人某网络外卖平台的主持下签订《蜂鸟即配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将四个蜂鸟即配站点(外卖站)转让给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转让价款包括经营权转让费、维护配送站点后期稳定运营费、站点人员费和站点物资费四个部分,总价款为人民币318万元。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站点人员(外卖骑手)严重流失,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后续转让费余款119万元,引发诉讼。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维稳期限内骑手流失系正常商业风险,故维稳期限内骑手流失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维稳期限内骑手流失已有相关合同进行约定,且骑手激励活动系行业惯例,原告作为常年经营外卖站点的管理人员应当知晓,其拒绝参加后也未履行告知义务,故维稳期限内骑手流失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蜂鸟配送站点交易的行业规范,一般认定骑手是由外卖站点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及补贴。通常来说,在配送站点交易中,外卖站点交易的核心是站点所拥有的骑手数量,故依据行业规范,外卖站点在转让时,合同双方会就站点转让期间的平稳运行签订《维稳协议》,以保证站点转让期间内不会发生大规模的骑手流失问题。本案中,原、被告曾就维稳期内的相关义务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外卖站点转让后,前期(一个月)管理依旧由原告负责,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关业务及系统逐步移交给被告,而维稳期内,原告应当保证骑手保有率(即站点管理的骑手数量)。

其次,案涉站点维稳期内发生骑手大量流失问题,主要原因系案涉站点未能及时参加官方组织的骑手激励活动(每一笔外卖订单均予以额外补贴),导致活动期间案涉站点骑手的收入远低于其他站点。骑手激励活动截至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而外卖站点转让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在原告拒绝参加该活动后,被告因当时还未接手案涉站点系统而未能了解该活动,原告亦未将案涉骑手激励活动相关事实告知被告,从而导致案涉站点未能参加骑手激励活动。

再次,原告系长期经营外卖站点的管理人员,且每年都会参加官方平台组织的骑手激励活动,足以认定其对骑手激励活动的存在系明知。但原告不仅拒绝参加骑手激励活动,还未将该活动的存在告知被告,足以认定原告在该交易中存在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先合同义务,拒绝履行足以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从而使得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故导致案涉站点骑手流失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作者:常虎 高蒙蒙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