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复费用 是否需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2024-03-14 10: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系邻居关系。2021年9月,高某家房屋倒塌砸至李某家外墙,致李某家外墙多处裂缝,李某及时报警并与高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2022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修复好自己家损坏的外墙、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要求高某承担恢复院墙的费用。法院经审理对高某家房屋墙体倒塌导致李某家墙体受损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因其墙体相关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也未采取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修复(或重建)的费用金额,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告知李某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2023年1月,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赔偿院墙修复费用7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7000元无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修复院墙共花费7000元,有施工人员给其出具的收条及现场施工照片、施工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花费的金额并未超过当地平均水平,故对于李某要求高某承担修复院墙费用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家院墙的修复费用是否需要经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本案认为,该案不需要必须经过司法鉴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司法鉴定是否必要的考量。该案李某、高某均未申请对院墙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也不愿意预交鉴定费用。经承办法官询问法院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如果启动鉴定程序,需要对案涉院墙是否是危墙(有无重建必要)以及修复费用(或重建费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可能数千元,诉讼标的本来仅7000元,鉴定费用有可能高于案件标的,会加重当事人负担,故承办法官认为如能确定损失,可不启动鉴定程序。

2.损失不经过鉴定能否确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李某家现场勘验,又与当地三名资深从事建筑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李某主张的该费用数额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李某已请施工队对院墙进行修复,花费费用7000元,有施工人员给其出具的收条及现场施工照片、施工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可认定李某损失为7000元。

3.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量。该案在立案之前已经过一次诉讼。当事人再次起诉至法院,双方虽均未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但已经提供墙体相关修复费用的证明材料,该案已经前后历时两年多,如果再以未采取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修复(或重建)的费用金额为由驳回原告诉请,或者做当事人工作启动鉴定程序,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进行鉴定,容易造成当事人诉累。

作者:高明存 王毛毛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