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商解除后违约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2025-07-01 11:0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商场运营公司与刘某签订《商铺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该运营公司为刘某经营的商铺提供运营管理服务,期限一年;管理费于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每逾期1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运营管理期间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协议签订半年后,刘某提前撤场,双方签订《撤场费用核算单》,载明刘某尚欠管理费1.6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因刘某未按约付款,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1.6万元及滞纳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协商解除《商铺运营管理协议》后,运营公司能否根据原合同的违约条款向刘某主张滞纳金和律师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当事人不能依照已经终止的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协商解除不代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完全终止,在合同履行存在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依据原合同的违约条款向对方主张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虽然终止,但仍有清算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违约条款针对的就是因违约导致合同出现履行障碍的情形,是当事人预先制定的赔偿方式。因此,违约条款应视为清算条款的内容之一,具有独立性,守约方有权选择按违约条款主张权利。即使合同系协商解除,因为违约赔偿请求权与当事人利益休戚相关,除非当事人明示放弃,否则解除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赔偿损失问题另行作出约定的,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放弃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合同。

就本案而言,刘某履行《商铺运营管理协议》存在迟延支付管理费、提前撤场的违约行为,结算时运营公司并未明示放弃主张滞纳金的权利,双方也未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因此运营公司按照《商铺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向刘某主张滞纳金及律师费,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金琦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