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支付宝“亲情卡”成盗刷新工具
2025-09-09 14:39: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移动支付高度普及的当下,数字支付带来的便捷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瞅准了其中的“商机”,利用支付功能的新特性实施犯罪。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极具典型性的新型盗窃案件,施某因利用他人支付宝秘密绑定“亲情卡”功能实施盗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向各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施某为满足个人生活花销,将目光投向了乡镇地区。他先后流窜至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灵山县三隆镇、那隆镇等地,精心设计骗局,将目标锁定在对支付宝操作流程不甚熟悉的个体摊贩、摩的司机等群体。这些人群往往对新兴的移动支付功能缺乏深入了解,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容易成为施某的“猎物”。

施某的作案手法极具迷惑性。他以“需要用支付宝兑换现金”或“帮助开通收款码”为幌子,主动与被害人搭话。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便以“检查手机”“协助操作”等看似合理的理由,诱骗被害人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被害人往往毫无防备,在施某的引导下,一步步陷入其精心编织的陷阱。就在被害人输入密码的瞬间,施某迅速将被害人账户添加为其支付宝的“亲情卡”账户。

“亲情卡”功能一旦绑定成功,施某便如同打开了被害人的“钱袋子”。他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随意使用被害人账户资金进行消费、转账。得手后,施某迅速逃离现场,通过多次消费、创建商户账号转支等方式,疯狂盗刷被害人资金。短短两个多月时间,累计盗窃金额达11037.55元。

这些赃款均被施某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挥霍一空。而被害人却往往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账户资金异常,此时损失已经造成,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

案件移送法院后,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及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在本案中,被告人施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这只是他获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其最终获取财物的核心手段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绑定“亲情卡”窃取账户资金。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自愿”交付大额财物的意识,对账户资金被盗刷毫不知情。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施某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1644.55元,发还给被害人。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虽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但取得财物的核心方式是通过秘密绑定“亲情卡”功能实施盗刷,被害人并无处分大额财产的意识和意愿,故依法认定为盗窃罪。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利用支付功能实施犯罪的新型案件逐渐增多。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享受数字支付便利的同时,务必增强安全意识。

要谨慎开通代付功能,在开通前充分了解其风险和操作流程;严防密码泄露,不轻易将支付密码告知他人,在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及时监测账户异常,定期查看账户交易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联系支付平台客服并报警。只有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才能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让数字支付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便利助手。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