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性质认定
2024-01-24 14:2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单位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8家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合同,接收上述公司污泥3万余吨,并收取污泥处置费用。因公司仓储能力有限,被告人白某安排工人在承包地块内无任何防渗措施露天堆放后,再驳回仓库。后被告人白某为改造厂房,再次安排工人将污泥倾倒于上述地点露天堆放。

【评析】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第一种意见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2020年修订前,没有明确污泥属于何种固废。修改后的条文中,未明确列入第三章的“工业固体废物”中,而是将污泥归为第五章的“建筑垃圾、农业固废”中。故涉案污泥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即不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城市污水厂的污泥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城镇污水组成看,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即城镇污水中包含部分工业废水。本案查明的证据亦表明,被告单位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白某接收的污泥含有工业污泥,转移联单亦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涉案污泥的工业固废属性不言而喻。

从属性分类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为新增条款,分别对安全处理污泥和禁止擅自处置污泥作出规定,将此纳入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章节,并非明确污泥属于建筑垃圾或农业固废,而是为防止超标污泥对水体、农用地土壤等产生污染。《关于解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复函》和《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的通知》明确,城镇污水厂污泥属于环保设施运营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从实害结果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经检测,该案从污染物排放行为和环境损害的先后顺序、污染物所含特征与受损环境特征因子的一致性,可以判断污染排放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单位、被告人白某非法倾倒污泥过程中产生了重金属、氟化物、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涉案污泥为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即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质。

王运喜 陈凯强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