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某在某公司从事车间生产的操作工工作,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某公司未再与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6日,某公司以徐某某在其公司担任车间生产职务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和调配为由,将徐某某辞退,且未支付徐某某2022年7月、8月份的工资。徐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或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未再与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徐某某支付2022年2月至8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设立二倍工资罚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强化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避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无法举证而处于不利地位,对劳动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以达到劳动用工关系的整合平衡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