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不可掩盖劳动关系之实
2024-11-13 09: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出资80%、李某出资20%,双方共同经营;并约定李某的岗位职责和工资报酬。2022年,科技公司发布解散通知。李某认为,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构成合伙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共担风险。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含的实质要件来审查,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虽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业务,但协议中明确了李某的具体岗位职责、工资报酬。李某的工资构成与普通员工一致,均为底薪+交通补贴+话费补贴+提成,具体提成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且,李某具体工作在公司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岗位职责、薪酬均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故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实践中,用工形式复杂多样,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审查,不在于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而要根据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具体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即使签订的是合伙或其他协议,只要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所含的实质要件,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仲梦樵 孔冬冬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