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
2024-11-13 10: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家住江苏某县的韩某在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组织下参与拍卖,通过网络以四百余元价格竞拍成功一副民国时期原版照片,并约定将照片邮寄至韩某住所地。后因拍品委托人未按照约定发货,将照片出售给他人,原告韩某要求被告两公司提供拍品委托人信息无果,导致韩某财货两空。2024年2月,原告韩某在其本人住所地法院江苏某县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两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两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遂将案件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原告韩某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地区审理?笔者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

互联网法院审理更加专业权威。随着信息技术迅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支付货币等形式更加普遍。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等产生的纠纷集中由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法院作为审理在互联网平台引发各类纠纷更加专业,更有权威。本案在互联网签订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未予交付,案件争议发生在互联网上,未实际履行,应当移送互联网法院审理。

互联网法院有利于查清事实。本案中争议标的物未予交付,韩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但并不知晓标的物实际所在地点,且不掌握拍品委托人信息,无法取得联系,诉求难以实现。被告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均发生在互联网,且被告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北京互联网法院便于开展实地调查,又能通过互联网调查案件情况,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互联网法院便于当事人诉讼。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谈话、开庭的方式参与调解、庭审,节约大量时间、金钱成本,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诉讼全流程。本案纠纷来源于线上,将诉讼同步引入线上,较之原审法院不便查清案件事实与北京朝阳区法院不便于当事人,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更易为当事人认可和接受。

综上所述,未实现交付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实情,精准适用相关法律及其解释,确定管辖权属问题。本案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作者:孙楠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