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追偿权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2025-01-06 10: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投资公司为某物流公司的两笔债务提供担保。第一笔债务,因某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执行中该公司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被评估、拍卖,流拍后2013年过户给债权人所有,冲抵债权640万余元,该案执行完毕。第二笔债务,某投资公司承担物保、人保责任,执行中该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评估、拍卖,流拍后2015年过户给债权人所有,冲抵债权1288万余元,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剩余债权被转让给案外其他公司,并通知了某投资公司、某物流公司。2023年,某投资公司因第二笔债务清偿了52万余元的保证责任。2019年5月、2023年2月,案涉两公司分别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2019年9月13日,某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2023年4月23日,某投资公司向某物流公司申报债权,某物流公司认为追偿权已过诉讼时效,2023年5月出具了不予确认债权的通知。

【评析】

第一笔债务中,某投资公司承担人保责任的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存在分歧。第二笔债务中,某投资公司分别于2015、2023年承担的物保、人保责任,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笔者认为,本案不是普通债务分段履行,某投资公司承担物保责任后,其与某物流公司先后分别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某投资公司破产中又承担保证责任,故应将该债务的分段履行放到破产背景下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某投资公司在承担物保、人保责任过程中,又叠加该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相继破产的特殊情形,因此本案不是普通的债务分段履行,而应结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诉讼时效期间。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保证人于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保证人即使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仍然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自己破产时,对外享有债权也可加速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某投资公司在2019年9月13日被宣告破产时,对外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当然包括其对某物流公司享有的物保追偿权。因此,即使对某投资公司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宽对待,但至本案起诉时,其物保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之规定,担保人某投资公司、债务人某物流公司相继进入破产程序,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承担的人保责任,不再享有向某物流公司求偿权。

作者:吴园园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