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均不愿抚养孩子如何处理
2025-02-07 10: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刘某与李某夫妻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举办结婚仪式,然而原本美好的婚后生活却因婚生子刘小某的到来发生了改变。刘小某因智力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进行护理、照看,夫妻二人经常因为照顾刘小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李某以刘某对其实施家暴且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调解时,双方对婚生子抚养问题各执己见,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抚养义务,致调解未能成功。

【评析】

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同时须兼顾夫妻责任和家庭责任。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当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事宜,不能推诿、逃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有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分居满一年,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患病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抚养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婚生子因其特殊的身体及精神状况,更应得到家庭的特殊关爱。孩子出生患有缺陷的客观事实不应成为父母双方相互怨怼的理由,相反双方更应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好这个原本不幸的家庭。因此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李某、刘某的婚生子刘小某需要父母的长期照顾与护理,为了婚生子的康复与成长,同时考虑李某、刘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较为适宜。

法律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并且必须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如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未能妥善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仍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可以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作者:丁晨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