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在微信群中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5-02-07 10:4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7年8月,杨某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酒店式公寓,并将房屋返租给该公司用于经营连锁酒店。2020年7月,某公司破产,但酒店仍继续经营。全体购房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建了微信群,并邀请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加入微信群。2023年2月,因酒店无法继续经营,破产管理人在微信群中发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在酒店大堂张贴了解除合同的公告。同日,有另一位购房人将公告拍照发在微信群中。杨某主张并未看到微信群中的消息,也没有看到酒店大堂张贴的公告,认为租赁合同并未解除,破产管理人应当继续支付2023年2月之后的租金。破产管理人主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表决通过了非现场表决方案,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

【评析】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涉及到相关职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考虑到破产程序复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破产进程,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破产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一般会提交非现场表决方案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即存在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时,破产管理人通过非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组织债权人表决,例如通过视频会议、书面寄送表决票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与破产法规定的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不同,应表决的事项经过符合破产法规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有效。而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通知杨某,并不适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非现场表决方案。破产管理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看到了微信群中的解除通知或者酒店大堂张贴的公告,破产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未到达杨某。因此,破产管理人在微信群中发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对杨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租赁合同并未解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破产管理人联系债权人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破产管理人在能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上债权人的情况下,仅在微信群中发通知而不管债权人是否实际收到通知,显然不是尽责履职的表现,也会因为债权人看到或者未看到通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作者:单银银 郭琳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