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要求确认行为人主责
2025-02-07 10:4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吊车司机王某违反操作规定,斜拉吊车,导致厂房钢梁掉落,砸中工人朱某,致其死亡。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中掉落的钢梁焊接不牢,作业方违规未在吊车进场时清退现场工人,朱某死亡时未佩戴安全帽,现场无指挥员、安全员。

【评析】

观点一:需要先认定行为人王某在朱某死亡的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才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导致朱某死亡的因素不仅有吊车司机王某的违规操作,也有其他违规的外部因素。如果其他外部条件对朱某死亡起决定性作用,则作为介入因素阻断了王某行为和朱某死亡的因果关系,王某就不对朱某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观点二:王某不需要负事故主要责任,只要王某行为和朱某死亡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可以定罪处罚。如果王某没有斜拉,就不会碰到钢梁,使钢梁掉落砸死朱某,因此王某行为和朱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解决危害结果是否归责于实行行为问题的,不要求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或者多因一果都不能排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操作规定,产生了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是刑法可评价的危害行为。王某在操作吊车时,已经知道现场没有安全员且未清场,仍进行操作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无论王某的行为在事故中占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都引起了朱某的死亡结果,如果没有王某违规斜拉的行为,朱某就不会死亡。综上所述,王某的违规斜拉行为和朱某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钢梁焊接不牢,不是阻断王某行为与死亡结果的介入因素,而是共同造成朱某死亡的原因,属于多因一果。

王某学习过塔吊操作规范,明知吊车不能斜拉,操作时需要清场,现场要有安全员,已经预见到不按操作规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后果,仍因自己曾经斜拉未出现事故,轻信在本案中违规斜拉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导致钢梁掉落致朱某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主观过失。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嫌疑人王某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主观上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王某的行为和朱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不影响王某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而应在量刑上加以考虑。

作者:余思霖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