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给付义务中如何执行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2025-02-07 10:5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8月,某法院对某公司与某管委会行政协议案作出判决:一、被告某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各项补偿款合计30517370元;二、原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可搬迁的机器设备自行处置,并依法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登记。此后,某公司、某管委会于同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某管委会账户扣划30517370元给某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从某公司名下注销,并将案涉厂房交付给某管委会。2023年8月,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管委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评析】

对待给付判决是一种附特殊条件的判决,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有效对接。关于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问题,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在具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同时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有两种执行思路:一是双方各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进行抵销,二是双方因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均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虑到对待给付判决通常是一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一方负有非金钱给付义务,因为若双方互负金钱给付债务则可在同等数额中进行抵销或抵扣,此种情况下很少会形成具有对待给付性质的判决主文。那么,在一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一方负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各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进行抵销,则负有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需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此时即使确定出实际损失也难以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相当。因此,第一种执行思路会违背对待给付判决的本意,导致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丧失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及督促另一方履行自身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而按照第二种执行思路,双方因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均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利于避免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利用对待给付判决而加重对方负担。

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方的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审判实践中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具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在短时间内同时申请执行,法院为避免同时驳回双方申请后导致生效判决的履行陷入僵局,故对于双方的强制执行申请一并受理并启动执行。因此,某公司请求继续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驳回其异议请求。

作者:林夏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