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2月,甲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某在被讯问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乙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经公安机关立案查实,乙某确于2023年1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万元且均已抵扣。2024年2月,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乙某虚开税额未达新司法解释规定追诉标准10万元以上,司法机关对其不再予以追诉。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检举揭发的对象未犯罪,乙某未被司法机关处理。因此,不应认定甲某有立功表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甲某的立功表现应以行为时的法律进行评价。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的法定事由是指根据刑法和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范,如被告人死亡、超过诉讼时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根据刑法第十二条,法不溯及既往但从旧兼从轻。本案中,甲某检举揭发时,乙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被认为是犯罪,后因司法解释修改乙的行为不再被认为是犯罪,该情形不能否定甲某在之前基于当时有效法律而所作出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影响对甲某立功表现的认定。
甲某的行为符合立功制度的规范目的和价值。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情节设定,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以达到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等诸多积极效果。立功制度关注的重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地提供了有关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并且该线索在提供当时具有使司法机关启动对另一犯罪行为追诉程序的可能性。甲某到案后的检举揭发行为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对乙某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符合立功制度鼓励揭发犯罪的初衷。若否定甲某的立功行为,会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考虑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时产生顾虑。他们会担心由于法律的后续变更而使得自己无法获得立功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将极大地打击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积极性,不利于司法活动中对犯罪行为的全面查处和打击犯罪体系的有效运转。